农妇因琐事锤杀丈夫 22岁的儿子每月监狱探望妈妈(图)

时间:2017-04-17 17:00:21 来源于:
   如今许多美满幸

   如今许多美满幸福家庭都是毁在了第三者的手里,张悟的妈妈周小琴就是因为当年凌晨回家时,发现丈夫张大勇出轨,其在和“第三者”的搏斗中,失手误杀了自己的丈夫,造成一个家庭难以挽回的致命伤害。

  

   如今,一月一次,母子俩只能隔着监狱的隔音玻璃,在电话中通话15分钟动容。

   儿子已做好准备,将这条每月一次的探监路,再走上20年乃至更久。

   3月20日,天气甚好,张悟再一次开车去往12公里外的成都女子监狱,探望母亲。

   农妇因琐事锤杀丈夫-儿子高墙探母深情一吻

   因琐事锤杀丈夫

   每月有一次,张悟可以在周三探望妈妈。

   监狱正门左手边的围墙上,密密匝匝缠着钢丝网。从左边的小门进入,到服务大厅拿号,然后经过安检、走下26级台阶,他就能隔着玻璃和妈妈见一面。

   15分钟,这是母子俩一月一次的对话时间。张悟总是小心翼翼,避免提起3年前的那件命案,但周小琴每次都会说“对不起”。

   她向儿子道歉,因为她杀了儿子的父亲。

   为了就近照顾母亲,张悟辞了职,专门在成都女子监狱附近找了一份新工作。他已做好准备,将这条每月一次的探监路,再走上20年,乃至更久。

   一个电话

   “你爸被你妈误杀了…”

   时隔三年,他仍记得那一天的天气,春日晴朗,而他的人生,在这一刻出现急转弯。

   2014年3月13日,还在读大三的张悟吃了午饭,回到寝室时,接了一个电话。“张悟,你要挺住。”二舅在电话里欲言又止,“你爸去世了。”

   在二舅的讲述里,张悟的妈妈周小琴凌晨回家时,发现丈夫张大勇出轨。在和“第三者”的搏斗中,失手误杀了丈夫。

   挂了电话,张悟在床上躺了一下午没有说话,下午4点,他起床请假,立刻赶往事发地深圳。

   坐了两天的汽车,张悟到了深圳。

   聘请的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归来后,却带给周家人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周小琴并非因丈夫出轨气急下误杀,而是有预谋地杀人。

   “律师告诉我,我妈在我爸睡觉的时候,伤害了他。”提及这段往事时,张悟始终使用着“伤害”这个词,“我当时脑子一下就懵了。”

   到深圳的第三天,张悟看了爸爸最后一眼,然后带着骨灰坐火车返乡。两天两夜的行程里,22岁的他五味陈杂。装有骨灰盒的旅行袋,放在座位下的空档处,至亲之人,阴阳相隔。

   故意杀人罪认定

   自杀案件的处理:

   1、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本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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